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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849732号“Future Clu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0:21:47关于第37849732号“Future Clu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835号
申请人:北京第一未来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49732号“Future 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07029号“花样年·香年广场 Future Plaz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15846号“新城集团FUTURE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15856号“新城地产FUTURE 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215982号“新城FU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762860号“新城FU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009201号“Future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472549号“Future Capi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7401389号“我即未来Futur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的呼叫、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经查,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于2022年6月30日申请注销,注销公告刊登在第1804期《注册商标注销公告》上;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经我局《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指定使用在信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其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七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七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金融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信托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八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Future”,消费者在隔离观察并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形下易误认为上述商标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八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基金投资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八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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