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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01788号“CAL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0:14:23关于第62501788号“CALI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263号
申请人:美国体育授权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01788号“CAL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05892号“CALIDA”商标(第18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575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另,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内相关媒体报道、引证商标一注册人的官网截图及相关报道、引证商标二注册人的企业信息、相关行政机关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中较为显著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表现手法、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像,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背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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