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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712963号“超美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20:01:47关于第51712963号“超美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1894号
申请人:新疆超美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712963号“超美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不可复制性,是申请人为增加商标地域色彩特意而为之,并不影响商标整体的显著性,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该标志中含有不规范维吾尔文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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