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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62072号“春秋装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9:59:08关于第64162072号“春秋装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8007号
申请人:铜陵春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铜陵鑫安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62072号“春秋装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71361号“桃园春秋及图”商标、第14552494号“春秋科技 CNTECH”商标、第20061079号图形商标、第59215839号“春秋养心堂”商标、第31224820号“春秋工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五在室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均含显著识别文字“春秋”,上述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城市规划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工程测量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羊毛质量评估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城市规划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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