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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96681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9:36:45关于第5996681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510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668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80640号商标、第140377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都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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