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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34725号“视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9:35:59关于第62734725号“视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917号
申请人:脉冲视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34725号“视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已和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20863号“视达”商标、第57884363号“金视达”商标、第11118215号“新视达newstar”商标、第3327262号“视达通”商标、第4991958号“新视达SUNSDA”商标、第48014684A号“真视达”商标、第38283828号“新视达”商标、第49755612号“金视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均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触摸屏、手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视频显示屏、卫星导航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视达”,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远程控制的遥测设备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远程控制的遥测设备和仪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远程控制的遥测设备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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