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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10650号“metapl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9:35:45关于第60210650号“metapl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588号
申请人:北京能量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10650号“meta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51161A号商标、第29148341号商标、第60052151号商标、第61850880号商标、第618508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读音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并非英语中的既有词汇,无字典含义,属于臆造词,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整体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重要商标,有着特定的识别指向和识别效果。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在先决定书、所获荣誉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或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由纯字母“metaplus”组成,可以看成“meta”和“plus”两个单词的组合,其中“meta”可译为“变化、超越、元语言”,“plus”可译为“加、优势”等,申请商标整体之含义指定使用在“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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