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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87495号“万宝绿MABOGRE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9:34:16关于第62087495号“万宝绿MABOGRE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566号
申请人:深圳丰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87495号“万宝绿MABO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仅对“医疗器械和仪器、按摩用手套、口罩、医用垫”商品提出复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61438号“MS MAYGREEN”商标、第14125873号“美格尔 MAYGREEN”商标、第14383213号“MAYGREEN”商标、第18605960号“美格尔 MAYGREEN MS”商标、第27356061号“MAYGREEN”商标、第30590399号“MAYGR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经复审认为,1、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示仅对“医疗器械和仪器、按摩用手套、口罩、医用垫”商品提出复审,故驳回决定中对除“医疗器械和仪器、按摩用手套、口罩、医用垫”以外其余商品予以驳回部分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医疗器械和仪器、按摩用手套、口罩、医用垫”商品,为了便于表述,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各有汉字部分可区分,不构成近似标志。
申请商标复审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按摩用手套、口罩、医用垫”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所含“GREEN”译为“绿色”,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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