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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850912号“六边形消消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9:31:38关于第21850912号“六边形消消乐”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812号
申请人:北京蜂巢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指娱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4日对第21850912号“六边形消消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系恶意囤积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信息资料;
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3、网络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也实际使用了争议商标。2、被申请人是以经营为目的的诚信企业,不具有囤积商标之恶意,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合作协议、授权书;
2、被申请人所获证书;
3、“六边形消消乐”系列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4、被申请人信息资料、知名度证据;
5、被申请人相关商标使用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复审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0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0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视频游戏卡;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通过互联网下载的计算机游戏程序;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设备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移动电话用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中,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分别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的内容可以结合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为游戏软件公司,成立于2014年,申请注册的商标多在第9类、第41类、第42类等商品和服务上,符合其行业特点,申请人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商标是通过恶意或不正当手段取得。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另,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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