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564895号“海心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9:30:53关于第62564895号“海心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418号
申请人:广州市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江新城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64895号“海心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11453号商标、第90166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从未实际使用,申请商标即使核准注册,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培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序不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培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