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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32905号“抗挫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9:29:40关于第63332905号“抗挫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8560号
申请人:抗挫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皮卡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32905号“抗挫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自身发展的需要独创设计而成,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有其独特的含义。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推广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抗挫力”构成,可理解为“抵抗挫折的能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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