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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24564号“DEJI A 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9:04:45关于第63124564号“DEJI A 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8622号
申请人:德基广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摩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24564号“DEJI A 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84839号商标因连续按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86967号商标、第35438633号商标、第58199160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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