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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51677号“新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9:04:07关于第62851677号“新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092号
申请人: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51677号“新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5956号“新能”商标、第26133405号“新能巴士”商标、第52919846号“新能荟”商标、第58913322号“新能特”商标、第62324743号“新能时代”商标、第44480118号“薪能”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在复审服务上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许建明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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