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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689368号“恒兴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9:01:15关于第48689368号“恒兴民”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228号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恒兴酒厂
委托代理人:贵州华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8日对第48689368号“恒兴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013501号“恒兴及图”商标、第1047177号“恒兴及图”商标、第4024952号“恒兴烧坊 HENG XING SHAO FANG及图”商标、第11005356号“恒兴酒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非以使用为目的,且存在在互联网售卖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被申请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出具的证明文件;2.“恒兴酒厂”、“赖茅”的历史记录;3.申请人企业信息及相关介绍;4.企业形象、厂房照片;5.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所获荣誉证明;6.宣传材料;7.检验报告;8.销售合同、发票、发货清单及网络销售截图;9.“民”字百度释义;10.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商标售卖截图;11.类似情况商标案例;12.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李江于2020年8月5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3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烧酒等商品上,后于2021年8月13日核准转让予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烧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恒兴民”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恒兴”,与引证商标三、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恒兴”,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米酒、烧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含酒精的饮料、烧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亦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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