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22488425号“美刻嘉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9:00:59关于第22488425号“美刻嘉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92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娜
委托代理人:北京钧智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澄海区美刻嘉玩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88425号“美刻嘉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728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8年07月26日至2021年07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通过各大搜索引擎进行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针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宣传和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将调取的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向申请人交换质证,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证据内容及证据形式上都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充分、有效地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真实、有效的商标使用行为。
经复审查明:
一、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二、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有:1、产品图片;2、线上店铺图片;3、线上销售记录。
经合议组评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证据3可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含复审商标的商品进行了销售,证据1显示了复审商标,结合证据2的店铺信息,可认定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洪强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