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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35122号“木兰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9:00:25关于第63435122号“木兰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097号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35122号“木兰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木兰币”是申请人臆造的词汇,具有特定的创意内涵。申请商标不存在欺骗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木兰币”构成,其包含文字“币”,指定使用在质量评估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许建明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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