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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46257号“尚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8:27:48关于第62446257号“尚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1246号
申请人:南京尚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转让前申请人:上海尚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46257号“尚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03454号商标、第10089652号商标、第21154402号商标、第56638085号商标、第56887052号商标、第55964768号商标、第56627633号商标、第61135800号商标、第60527804号商标、第491212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确认申请商标在“纤维光缆”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八、九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在先已有其他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流程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引证商标五、七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六、八、九为有效注册注册或者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纤维光缆”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纤维光缆”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纤维光缆”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除“纤维光缆”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九、十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九、十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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