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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9963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8:27:18关于第6209963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912号
申请人: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996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634463号“锘铔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在“离心机;净化冷却空气用过滤器(引擎用);机器、引擎或马达用机械控制装置”商品上被我局依法予以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791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识别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鼓风机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风箱(机器部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联轴器(机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鼓风机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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