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212219号“SRIU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8:24:48关于第63212219号“SRIU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7944号
申请人:深圳天狼芯半导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12219号“SRI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77426号“SIRIUS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760138号“SIRIUSCONN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462740号“Syri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6768023号“SIRI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4336433号“Powered by Syri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5720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外文识别部分“SRIUS”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外文“SIRIUSNET”、引证商标二的构成外文“SIRIUSCONNECT”、引证商标三的构成外文“Syrius”、引证商标四的构成外文“SIRIUS”、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外文“Syrius”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设计;半导体加工技术研究;集成电路的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电信技术咨询;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2月2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