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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74544号“广世纪华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8:24:33关于第63974544号“广世纪华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163号
申请人:世纪华联投资管理(淮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淮安智泉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74544号“广世纪华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52135号“世纪联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注册了多件与本案申请商标近似的商标,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两者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许建明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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