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362604号“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8:24:18关于第62362604号“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959号
申请人:共和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362604号“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122579号“G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930521号“G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字母“GI”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被子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皮凉席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织物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授权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床单和枕套、被子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