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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19038号“借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8:23:56关于第61919038号“借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414号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19038号“借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最先命名并使用的商标,为申请人旗下“支付宝”平台延伸服务的商标品牌,与“支付宝”关系密切,具有识别性,其本质上承继了支付宝一贯的显著性,并没有仅仅直接表述所报服务的功能与特点。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早已经成为一个品牌名称被消费者认可和接受。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蚂蚁金服”及系列品牌的部分报道、蚂蚁集团所获荣誉、关于“借呗”的部分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文字“借呗”构成,属于日常生活用语,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质量评估;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了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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