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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675757号“ZONE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7:55:57关于第59675757号“ZONE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352号
申请人:舒适车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75757号“ZONE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67758号“Z-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60699号“@Z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570013号“零束 Z-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190790号“第一站 D z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8674265号“零束 Z-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070257号“ZONE MOT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六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三、五处于驳回复审中。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六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受理通知书;引证商标三、五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3670号决定不予撤销,其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五现为在补内胎用全套工具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内装饰品、车辆轮胎用牵引垫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补内胎用全套工具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内装饰品、车辆轮胎用牵引垫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六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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