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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82193号“采芝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7:52:56关于第63882193号“采芝林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3015号
申请人:广州采芝林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元素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82193号“采芝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61960号商标、第13341954号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复审裁定宣告无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816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74546号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宋岳茹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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