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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09956号“KEFI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7:52:40关于第63309956号“KEFI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3214号
申请人:君乐宝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09956号“KEFI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00676号“可非儿 Kefir VINAMIL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已被我局作出继续有效决定,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KEFIR”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Kefir”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酪、牛奶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酸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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