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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92603号“南国明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7:20:59关于第62692603号“南国明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1813号
申请人:广东南国明珠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92603号“南国明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第9262903号“南方明珠SOUTHERN PEAR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休养所”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该项服务上驳回通知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按摩等服务与第24970170号“南山明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段莉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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