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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537767号“埃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7:19:32关于第34537767号“埃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743号
申请人:IMI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37767号“埃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0575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电线连接物等商品上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商品来源,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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