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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42569号“biweekl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6:55:03关于第64442569号“biweekl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782号
申请人:深圳市百维克利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42569号“biweek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记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iweekly”可译为“两周一次的”,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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