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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66339号“元之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6:54:32关于第63366339号“元之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463号
申请人:山东硕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66339号“元之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7064号“元之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39322号“元之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元之源”与引证商标一“元之源”为相同文字商标。申请商标“元之源”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元之源”构成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矿物质膳食补充剂;婴儿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药物饮料;牛奶制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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