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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359133号“ReefLED”商标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6:54:10关于第40359133号“ReefLED”商标
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841号
申请人:红海水处理发展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沪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荻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2日对第40359133号“ReefLE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ReefLED”商标是申请人早已使用多年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标文字相同,面对的消费全体高度相关,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抄袭、摹仿。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故意甚至恶意,是采用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被申请人恶意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极易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同时被申请人抄袭模仿申请在先注册商标的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许可协议;
2、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和企业营业执照;
3、展会现场照片和展位确认书;
4、关于微信公众号内容的公证书;
5、广州瑞喜红海水族贸易有限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订单和对应的发票;
6、ReefLED产品手册;
7、ReefLED欧盟和美国商标注册证书;
8、百度网搜索结果;
9、淘宝网网页截图;
10、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6月27日通过第1797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7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冷却装置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7月20日。
2、申请人曾于2020年10月16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为:“ReefLED”商标是申请人早已使用多年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标文字相同,面对的消费全体高度相关,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抄袭、摹仿。被申请人抄袭、摹仿申请人早已使用的知名商标,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认误购,损害申请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恶意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极易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提交的证据为:1、美国申请受理通知书;2、百度和淘宝网搜索结果和申请人企业网站;3、被申请人企业信息;4、被申请人企业店铺信息;5、ReefLED产品手册;6、参加德国纽伦堡宠物展现及中国宠物界博览会现场照片;7、公众号及产品发布报道;8、发给经销商的通知。我局经审理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155973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至本案审理时,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我局已作出维持争议商标注册的裁定,且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在本案中所主张的理由与前述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基本相同,证据略有不同。对于新的事实应当是以新证据证明的事实。新证据应当是在原无效宣告裁定作出之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是在原无效宣告程序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并且新证据必须满足其所证明的新的事实能够实质性影响到商标法实体性条款的适用结果。本案中,申请人据以主张《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在案证据系或申请人于原无效宣告程序中已提交,或无法体现其形成时间是否在原无效宣告裁定作出后、是否存在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情形、或对于本案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不属于新的事实。因此,申请人属于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申请人上述评审主张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胡笳琳
2023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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