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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27468号“JINGSH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6:53:55关于第64127468号“JINGSHE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1140号
申请人:山东京升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27468号“JINGSH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87888号“竞胜JING SHENG”商标、第61624146号“璟盛JINGSHENG及图”商标、第6721565号“景生JINGSHENG”商标、第18562930号“JINGCHENG”商标、第57590380号“JING 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行业价值。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审公告,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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