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25282998号“PALACESET 宫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6:10:50关于第25282998号“PALACESET 宫集”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068号
申请人:格斯雷特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台州长尾熊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对第25282998号“PALACESET 宫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PALACE”品牌是全球知名潮牌之一,在服装箱包等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1161156号“PALACE”商标、第36599004号“PALACE及图”商标、第36913715号“PALACE”商标、第37107631号“PALACE”商标、国际注册第1322021号“PALACE”商标、国际注册第1224042号“PALACE SKATEBOARDS”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申请人具有抄袭申请人及他人品牌的一贯恶意,是以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打印件):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合作报道;关于申请人“PALACE”商标的相关报纸和期刊的国家图书馆馆藏文献;申请人开设天猫旗舰店的报道;申请人商标信息;版权材料;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及相关品牌介绍;在先裁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戴晨晨于2017年7月12日申请注册,2018年7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等商品上,2021年4月13日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所有。
2. 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能援引为本案在先权利商标。
3. 引证商标五、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在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4. 截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第9、12、18、25、35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有“蚂蚁花呗”、“护清柔”、“宾利普”、“蒙娜丽莎的春天”、“欧派森”、“华帝能”等商标共382件;被申请人名下226件商标集中于25类,除争议商标外,还围绕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有多件“PALACESET”等商标及“REMIXED DEXIMER”、“DREWPRO”、“FOURTRY”、“VLONENOLV”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文字“PALACESET”与引证商标五、六文字“PALACE”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六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除“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情形指系争商标所有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侵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无效宣告制度在适用对象上针对商标注册本身即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是对不当注册的事后纠正,审查时需考虑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具体到本案,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有382件商标,作为自然人而言明显超出实际使用需求,其在第9、12、18、25、35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有“蚂蚁花呗”、“护清柔”、“宾利普”、“蒙娜丽莎的春天”、“欧派森”、“华帝能”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明显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名下226件商标集中于25类,包括“REMIXED DEXIMER”、“DREWPRO”、“FOURTRY”、“VLONENOLV”等多件与他人知名潮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PALACE”等商标相近,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围绕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有多件“PALACESET”等商标,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难谓善意。被申请人未答辩对争议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对争议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基于以上事实,我局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规定。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王志焕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