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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130238号“Y7TECH”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6:06:58关于第21130238号“Y7TECH”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10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三河集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云栖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30238号“Y7TEC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9054号决定,于2022年04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服务合同、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第42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全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2018年9月26日至2021年9月25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在上述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申请人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订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工作说明书、中标通知书、发票;
2、被申请人与北京亿通新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工作说明书、发票;
3、被申请人与企商在线(北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软件产品扩容销售合同、发票;
4、被申请人与重庆云海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云盘服务合同、发票;
5、被申请人与广州信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发票;
6、被申请人与广州信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云盘扩容项目变更协议、发票;
7、被申请人的云栖企业文档系统[简称:Y7-EFSS]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系统页面截图;
8、被申请人提供的办公场所照片、宣传册等材料。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寄送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形成时间不在复审期间内,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案件的决定书、判决书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29日申请注册,2017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上。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0月27日止。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8年9月26日至2021年9月25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仅为自制图片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向北京亿通新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云栖企业文档系统[简称:Y7-EFSS],该合同总金额包括软件产品费用、软件使用许可费用、软件的远程安装、调试。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显示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向企商在线(北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云栖企业文档系统[简称:Y7-EFSS],该合同中显示被申请人在服务期内提供软件版本升级及技术服务,被申请人提供快速响应和远程调试或远程协助技术支持服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为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与重庆云海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云盘服务合同,该合同中显示重庆云海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被申请人处购买1年云栖企业文档系统[简称:Y7-EFSS]的技术支持服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6为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与广州信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云栖企业文档系统[简称:Y7-EFSS]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并提供扩容服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其于2017年8月23日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订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该合同中显示,被申请人向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提供云栖企业文档系统[简称:Y7-EFSS],同时该合同中显示被申请人的服务内容包括“自系统正式上线后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即被申请人)根据合同标的中甲方(即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所购的软件及服务项目,对所售的软件产品按照本合同条款的要求提供免费质保服务。免费质保期以系统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共12个月,在质保期免费负责提供软件版本升级及技术服务。乙方提供快速响应和远程调试或远程协助技术支持服务。质保期满后,每年按总合同额的15%收取维护费用”。被申请人在该份证据中亦提交了显示复审商标的“中融信托企业云盘项目工作说明书”以及总金额大于该份合同总额的技术开发费、云栖企业文档系统[简称:Y7-EFSS]销售费用的发票。虽然该份合同的形成时间早于复审期间,但被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期间已经进入本案复审期间。被申请人在上述证据中均提交了相应的发票予以佐证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为被申请人云栖企业文档系统[简称:Y7-EFSS]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中的软件产品名称一致,且被申请人还提交了标有复审商标的云栖企业文档系统[简称:Y7-EFSS]的系统页面截图。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向不特定第三人提供标有复审商标的计算机软件安装等服务。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安装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其实际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安装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王曌伟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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