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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732393号“APM MONA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6:02:02关于第45732393号“APM MONAC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26025号重审第0000000844号
申请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26025号《关于第45732393号“APM MONA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21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677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书,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523897号“AP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被决定不予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即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复审服务上的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国家知识产权局需就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重新进行审查。
经审理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7878号“AP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见《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1741期),该商标已无效。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65274号“环贸AP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见《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1755期),该商标已无效。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63462号“AP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见《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1746期),该商标已无效。4、引证商标四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注册,该商标已无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包含的“MONACO”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服务外的其他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767143号“环贸AP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apm”,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张 静
张蕾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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