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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373118号“SMA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6:01:39关于第35373118号“SMAR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278号重审第0000000948号
申请人:斯马特技术无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23278号《关于第35373118号“SMA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25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19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部分引证商标已在诉讼过程中被予以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导致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否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撤销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
经复审查明:第4003121号“SMART DVR”商标、第5927928号“SMART;E”商标、第5537773号“VSMART”商标、第18488097号“DX SMART”商标、第19979985号“SMART ELECTRICIAN”商标、第9092427号“SMART TV ”商标、第8829136号“SMARTV”商标、第9615252号“特力巧乐 SMART”商标、第7990139号“SMART 6”商标、第10449722号“BLUETOOTH SMART”商标、国际注册第1240272号“LET'S BE SMART”商标、第10309103号“SMART 7”商标、第9454837号“SMART SH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一、十三、十六、十七)均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书、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于2021年6月6日的第1746期《商标公告》、2021年2月27日的第1733期《商标公告》、2020年6月13日的第1699期《商标公告》、2021年10月27日的第1765期《商标公告》、2022年2月20日的第1780期《商标公告》、2021年5月20日的第1744期《商标公告》、2020年12月6日的第1722期《商标公告》、2019年12月6日的第1674期《商标公告》、2020年12月6日的第1722期《商标公告》、2021年5月27日的第1745期《商标公告》、2020年8月27日的第1709期《商标公告》、2020年12月6日的第1722期《商标公告》、2021年5月20日的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23037428号“ES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已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于2021年1月6日的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33584438号“S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国际注册第1415133号“S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一、十三、十六、十七均被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十二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十四、十五已被驳回,故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第19813094号“Smartf小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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