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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056377号“玄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6:00:13关于第33056377号“玄络”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627号
申请人:河南玄草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生活家品牌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王美珍
国内接收人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黄河路号佳和商业中心幢江苏品标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9日对第33056377号“玄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缺乏实际使用的意图,且其申请注册的多枚商标均与他人知名品牌构成近似。被申请人具有出售商标的行为,明显缺乏实际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性。已有在先案例支持上述观点。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档):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部分被抄袭商标介绍;商标售卖信息;在先案例。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2日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19年5月7日的第1646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9年5月6日。经核准,争议商标已注销,注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9月6日第1806期《注册商标注销公告》上。
二、至本案审理时,本案被申请人在第3类、5类、9类、14类、18类、20类、25类、35类、41类、43类、44类等商品及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一百八十余件商标,其中不乏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如第21719777号“UGGJKK”商标、第20334610号“朗琴”商标、第19692901号“丽婴童话”商标、第19676263号“妙相印 MIAOXIANGYIN”商标等。被申请人还在网上售卖第33571505号“蓝路朗”商标、第33474232号“花小若”商标、第33436785“签不停”商标等。同时,部分上述摹仿他人知名品牌或售卖的商标已转让给第三人或已注销。
三、被申请人名下的第19791675号“纽巴驰NIUUBARCII”商标、第21169100号“博朗度BOLANGDU”商标、第33516835号“瑞萨驰RUISACHI”商标、第33072853号“矛渊”商标因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而被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申请注册商标应基于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二、三可知,至本案审理时,本案被申请人在第3类、5类、9类、14类、18类、20类、25类、35类、41类、43类、44类等商品及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一百八十余件商标,其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经营使用需要。此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还不乏“UGGJKK”、“朗琴”、“丽婴童话”、“妙相印 MIAOXIANGYIN”等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同时,被申请人还在网上售卖“蓝路朗”、“花小若”商标、“签不停”等商标,且部分上述摹仿他人知名品牌或售卖的商标已转让给第三人或已注销,被申请人未对其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此外,被申请人名下的第19791675号“纽巴驰NIUUBARCII”商标、第21169100号“博朗度BOLANGDU”商标、第33516835号“瑞萨驰RUISACHI”商标、第33072853号“矛渊”商标因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而被宣告无效。被申请人注册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知名度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售卖多件商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朱红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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