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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12361号“七百通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5:57:58关于第64212361号“七百通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021号
申请人:河南大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12361号“七百通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26441号“七佰购物中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近似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服务地域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文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和使用与其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申请人所谓商标服务地域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谢乐军
张爽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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