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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175101号“JD Technolo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5:52:29关于第58175101号“JD Technolog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8803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75101号“JD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94338号“JDTECH及图”商标、第6019503号“J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是基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长期使用“JD”系列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和补充保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JD”百度百科、申请商标媒体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该引证商标的撤销决定未生效,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该商标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JD Technology”与引证商标二“JD”在字母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火宅报警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理由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电子记事器;自动售票机;霓虹灯广告牌;遥控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张文
刘辰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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