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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02416号“呷贰伍捌麻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5:34:47关于第62902416号“呷贰伍捌麻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836号
申请人:武汉长三工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02416号“呷贰伍捌麻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打造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区分商标来源的显著性。三、在先已有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呷贰伍捌麻匠”,使用在指定的茶、糖、蜂蜜等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相关消费者已经将之与申请人唯一紧密联系在一起,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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