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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34456号“护帮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5:34:17关于第64734456号“护帮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520号
申请人:山西众信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34456号“护帮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申请人赋予了申请商标全新的含义,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显著性,申请人将商标与自身产业发展相结合,申请商标被赋予全新的含义,代表着申请人对自身发展寄予的无限希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护帮吧”,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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