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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95812号“伏岩山松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5:33:46关于第63795812号“伏岩山松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922号
申请人:青岛本草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95812号“伏岩山松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完全可以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的误认,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文字“伏岩山松茸”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干食用菌;木耳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种类、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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