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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35667号“山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4:49:29关于第63235667号“山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790号
申请人:吕坤
委托代理人:广东泽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35667号“山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主创意设计的,具有独特的含义和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60814号“山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显示已被注销满三年,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权利人北京同人为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7月10日被注销。至本案审理时,尚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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