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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200202号“ENTE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4:46:06关于第12200202号“ENTE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86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炜科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央诺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亦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200202号“ENTE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1898号决定,于2022年05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佛山市炜科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2018年08月25日至2021年08月2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北京亦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显著性且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OEM合作协议;2、产品图片;3、产品检验报告;4、销售合同及发票;5、产品手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被申请人。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其超期提交了答辩意见,我局对其超期提交的答辩意见仅作为在案参考。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3年2月27日由申请人申请注册,于2014年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验手纹机;数量显示器;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软盘”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24年8月20日止。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21年08月25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5合作协议、产品图片、产品检验报告、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手册,其中包含的产品检验报告不在指定期间内,其余的证据显示的为电容器、电抗器、仪表仪器等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所涉及的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等复审商品,且与复审商标所涉及的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等复审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张文
刘辰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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