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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87159号“沪上原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4:45:51关于第63087159号“沪上原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811号
申请人:江波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87159号“沪上原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1823号“沪上人家HuShangRenJia及图”商标,第13420200号“沪上大观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黄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沪上”,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列商标或相互间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巫晗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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