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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933639号“PUFFIN KID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4:45:29关于第39933639号“PUFFIN KIDS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4212号
申请人:企鹅出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星瀚(浙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6日对第39933639号“PUFFIN KID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世界最著名的英语图书出版商,在世界媒体业排行第10位,其“PUFFIN”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5056443号“PUFFIN RO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245号“PUFF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具有恶意,其行为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会导致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相关裁定书;
2、PUFFIN图书销售情况总结表;
3、媒体报道;
4、PUFFIN图书在实体书店的销售情况图片;
5、申请人举办的书展活动图片;
6、电商官网搜索“PUFFIN”的搜索结果;
7、“PUFFIN”系列图书封面和图书节选打印件;
8、“PUFFIN”及图形商标在世界各地的注册证复印件;
9、申请人关联公司出品的动画片《欢乐海鹦岛》简介。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宁波集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在第16书籍、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商品上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初审公告期,争议商标被提起异议,我局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在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日期为2021年7月28日。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书籍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于本案审理之时,均在商标权专用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6类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16类纸、书籍等商品在消费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密切的联系。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PUFFINKIDS”与引证商标一“PUFFIN ROCK”,引证商标二“PUFFIN”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上述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3、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许建明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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