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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068199号“小黄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4:31:19关于第14068199号“小黄人”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37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汤建平
申请人因第14068199号“小黄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5886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5886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8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网络搜索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请将被申请人证据材料转交申请人已进行质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主要证据有:
1、销售合同及转账记录;
2、相关商品图片。
针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答辩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中大部分为自制,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存疑,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没有形成有效证据链。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应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证据:相关百度百科网页;相关企业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2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7年2月14日进行核准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水产罐头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8月23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8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22日期间,被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水产罐头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销售合同中虽显示有复审商标文字及销售的酱香小黄鱼罐头、沙丁鱼罐头、凤尾鱼罐头等商品,但未有对应发票予以佐证,仅凭转账记录难以认定上述销售合同确已履行。证据2相关商品图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确已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水产罐头等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笑蕾
王志焕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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