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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04805号“陈崇业闽菜工作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4:29:27关于第64604805号“陈崇业闽菜工作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8394号
申请人:陈玲妍
委托代理人:福建方想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04805号“陈崇业闽菜工作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陈崇业作为闽菜大师享有较高的声誉,且申请商标放弃专用权部分“闽菜工作室”,与我国烈士姓名并无任何关系,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为申请请人的父亲姓名,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父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在第30类和第43类成功注册“陈崇业闽菜工作室”商标,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闽菜大师“陈崇业”的新闻宣传、百度及360搜索查询“陈崇业”的结果证据。
经复审认为,“陈崇业”为中华英烈网记载的烈士名称,以此作商标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肉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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