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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40024号“PIERRE LURT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4:28:57关于第62540024号“PIERRE LURT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950号
申请人:皮埃尔•勒顿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40024号“PIERRE LUR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28952号“Pierre Lur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已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仅字母大小写不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谢乐军
张爽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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