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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84173号“第一响应者 THE FIRST RESPONDE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4:28:22关于第60384173号“第一响应者 THE FIRST
RESPONDE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9021号
申请人:圣华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华源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84173号“第一响应者 THE FIRST RESPOND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7021302号“第一响应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第一”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及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第一”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图形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段莉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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