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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382083号“万家灯火WAN JIA DENG HU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4:05:12关于第57382083号“万家灯火WAN JIA DENG
HU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7753号
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82083号“万家灯火WAN JIA DENG H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48764号“万家灯火及图”商标、第15272148号“万家灯火WANJIADENGHUO及图”商标、第19787672A号“万家艾火”商标、第53493595号“万家灯火”商标、第30994223号“万家灯”商标、第21421321号“万家灯火灯视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引证商标六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事管理咨询之外的寻找赞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显著认读汉字“万家灯火”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中文字“万家灯火”,引证商标三“万家艾火”,引证商标五“万家灯”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巫晗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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